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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首宗「點對點檔案分享」(BT)網上盜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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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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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Posts 1709

Posted - 13.01.2005 :  17:44:36  Show Profile  Send %s1% an ICQ Messagespeed  Send %s1% a Yahoo! Messagespeed Send speed a Private Message  Reply with Quote
海關偵破全球首宗「點對點檔案分享」(BT)網上盜版案件,拘捕一名男子,他涉嫌在網上發放三套影片。

海關與電影業界成立的聯合工作小組就網上BT侵權活動進行調查後,海關人員昨日首次對「點對點檔案分享」網絡的盜版活動成功採取執法行動。

在行動中,海關拘捕一名三十八歲本地失業男子,懷疑他利用Bit Torrent (BT)「點對點檔案分享」網絡在互聯網上非法發放三套版權電影,版權屬於美國電影協會所有,並發現一批懷疑盜版影碟。

美國電影協會大中華區營運總監何偉雄表示,他們在2003年在本港只發現107個有關非法BT網站,去年卻已經增加至2400個。

助理海關關長周靄同表示,沒有證據顯示被捕男子屬於任何盜版集團,他亦沒有從中獲取利益。

網民利用BT軟件分享及複製侵權電影或音樂檔案,他們只要從新聞小組或論壇取得「BT種子檔案(提供在哪部電腦有檔案可下載的信息)」,即可透過互聯網複製電影檔案。香港影業協會執行總幹事叢運滋早前曾估計,點對點非法下載使本港電影業每年損失近半即4億元票房。

Edited by - speed on 13.01.2005 20:07:55

sp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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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s 1709

Posted - 17.01.2005 :  08:49:39  Show Profile  Send %s1% an ICQ Messagespeed  Send %s1% a Yahoo! Messagespeed Send speed a Private Message  Reply with Quote
從古惑天皇看版權與資訊科技衝突

【明報專訊】海關上周高調拘捕一名透過「點對點」軟件BitTorrent(簡稱BT)在網上非法發放電影的無業男子,令這名網上化命「古惑天皇」的網民,成為全球第一名被捕的「BT友」。雖然當局至今仍未對「古惑天皇」提出檢控,但網上社群的強烈反應,足見海關今次行動挑起了全香港多少「BT友」的神經。

BitTorrent其實已是「點對點」(peer to peer,簡稱P2P)軟件的第三代,過往一度流行過的同類軟件如napster、morpheus及kazaa,都相繼在世界各地引起版權持有人及網民間激烈爭論,亦先後引發多宗民事索償案件,其中反應最激烈的必然是版權持有人(即電影、唱片公司)及網民人數均最多的美國。

今次香港「跑贏」了美國及一向關注版權的歐洲各國,確實跟政府過往的「慢兩拍性格」有所偏離,亦令人引起了一串疑問,為何歐美各國還未對任何類似的網友施以顏色﹖真的是我們跑得快﹖還是他們有更強烈的理據不去採取行動﹖上述的問題難以猜出答案,但更值得我們借鑑的,可能是外國法庭處理同類民事訴訟的經驗。

美狀告軟件提供者失敗

雖然外國未曾對P2P的最終用家(end-user)作出檢控,但美國就曾經有多宗案件,當中持有電影及歌曲版權的電影及唱片公司控告提供 P2P軟件的軟件公司,認為他們提供網友下載的軟件,協助網友作出侵權行為,要負上「次級侵犯版權責任」(Secondary Copyright Infringement),但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在去年處理MGM v. Grokster一案,就以有關軟件能夠作出侵權之外的合法用途,故裁定版權持有人敗訴。

有關判決其實沿用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84年作出的Betamax案例。

1984年,Sony的Betamax卡式錄影帶被指用來複製電影及電視節目,遭電影公司控告,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表示, Betamax除可以用作侵權行為,亦可以有其他「重要的非侵權用途」,故裁定 Betamax卡式錄影帶可繼續銷售。而有關判例的原則在美國就一直沿用至今。

自影印機發明以來,資訊科技的普及與版權持有人權益永遠站在對立面,資訊科技愈普及,對版權持有人利益的威脅就愈大,但另一方面,若法例對版權的保障太高,亦必然會阻礙資訊科技的發展。

過分保障版權阻資訊科技發展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在去年處理MGM v. Grokster的判辭末段,就以不少的篇幅講述目前版權法與資訊科技的衝突及法庭的立場﹕

「我們活在資訊科技瞬息萬變的環境,法庭不應該控制它自己創新。當新科技出現的時候,必定會對舊市場造成破壞,對那些一直以故有銷售方式賺錢的版權持有人來說,造成的破壞尤甚。但是,歷史告訴我們,時間及市場本身會自然作出調節,無論是舊日的自動鋼琴、影印機、卡式錄音機、攝錄機、手提電腦、卡拉OK又或是mp3機,情�G都是一樣。故此,法庭就特定市場的侵權行為,考慮是否改變責任原則時,必須要格外謹慎。」

法庭應為網上版權法重新定義

15名美國版權法學者在上訴法院處理MGM v. Grokster一案時,以「法庭之友」的身分向法院作出陳辭,15名著名學者強調,維持資訊科技發展與保護版權都是同樣重要,兩者對國家經濟都有相當大的重要性,他們強烈要求法庭考慮,在目前的資訊科技爆炸的世代之中,舊日的法條已經過時,必須要由法庭重新權衡兩者利益,為網上的版權法重新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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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ckson
隊長級會員

Hong Kong



Posts 10479

Posted - 17.01.2005 :  11:14:34  Show Profile  Visit %s1%'s HomepageDickson  Send %s1% an ICQ MessageDickson Send Dickson a Private Message  Reply with Quote
過分保障版權阻資訊科技發展

這一段(擺明斷章取義)在新聞組看過這樣的見解︰
其實侵權事件無日無之,無錯令版權人損失,
但另一方面卻造就了大容量儲存媒體、
互聯網通訊設備及其他硬體的發展。
短短時間,Harddisk 容由20GB 提昇到300GB,
而且生意滔滔經常缺貨。CDwriter 由24x 提昇到52x,
DVDwriter 由1x 提昇到16x DL。MP3取代discman 及MD。
互聯網供應商其門如市,頻寬需求增長巨大,
致HKIX 的骨幹海底電纜不穩定,為減輕負荷,
三大互聯網供應商另行合建骨幹電纜。
長開電腦令很多硬件壽命縮短,
很多硬件亦由於用家要大量執行數據,
顯得頗為吃力,於是不斷提昇硬件,
加Ram、換Display 卡、玩TV Capture 卡...等等。
這些跟BT 及盜版軟件不無關係,
可謂有一利必有一弊。





Dick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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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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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17.01.2005 :  11:50:45  Show Profile  Visit %s1%'s Homepagebillson  Send %s1% an ICQ Messagebillson Send billson a Private Message  Reply with Quote
再者我覺得現有的經營者未能追得上時代或科技的步伐,佢地應該好好地利用 BT 或更方便的技術發行他們的產品,而唔應該逃避駛用新技術。試想下依加佢地仲賣緊 CD 作為媒體發行,但時下又有幾多人會用 CD 機黎聽歌呢? 呢樣係佢地要檢討下。

標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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